蘇格蘭行政院於2005年底進行校長遴選的改革計畫,目的是希望校長遴選過程將能更加發揮其選才功能。當時的制度受到輿論譴責,因為有時甄選竟是在經過半小時面試後逕讓資深職員取得職位。此外,在現代化系統之思維下,家長選擇權與家長參與亦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包括提供家長就校長候選人政見之評論有其發言權,並讓他們參與最終決定面談前的程序。如同在蘇格蘭家長暨教師委員會(Scottish Parent Teacher Council)會議中,蘇格蘭教育部長Peter Peacock提及他「將校長遴選的權力完全交付給家長」。而蘇格蘭校長聯合會(Headteachers Association of Scotland)則認為此採用家長意見為保證之建議將能達成改革目標,並可改善校長遴選的方式,發揮真正有意義的作用。在2006年「蘇格蘭學校(家長參與)法案(The Scottish Schools (Parental Involvement) Bill)」通過後,將可核准「家長會(Parent Council)」之設立。
我國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增添法律層面的保障。然相較於蘇格蘭學校法案之家長參與法規由24條條文詳細規定,顯示兩國對於家長參與之重視程度仍有某程度上的落差。在英國之新自由主義理念帶動下,家長參與一直受到教育相關單位的重視,也提出相當多措施與計畫以支持此理念。近來我國亦引進此觀念,讓家長多方參與學校事務,形成學校運作之有力支援,更可維護與保障學生學習權。然家長實為決策之利害關係人,以校長遴選為例,在進行評鑑與選擇時,家長往往會衡量己身之利益,考慮此校長之領導是否對自己孩子有利,而非客觀地就校長之專業進行考量;再者,蘇格蘭學校設有學校董事會可制衡家長參與不當之問題,然我國學校並無相關對等的機制,以致學校無法廣為接納家長之熱心參與。我國與蘇格蘭國情並不相同,政策制定者須盱衡內部之文化與價值觀,為我國形成一量身訂做制度。尤以校長遴選這類尚待健全之制度,更有賴教育行政者之專業思維。
「Plan to reform headteacher choice」讀後心得
「從特別權力關係看我國中小校長之評鑑與甄選」讀後心得
二十世紀以來,由於自由與民主思維抬頭,世界各國紛由君權專制走向民主社會,然因過去統治行為偏向集權,社會結構中仍有數職務與國家間存在特別服從關係,此即「特別權力關係」。易言之,此係基於特別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規定或本人之同意等),為達成公法上之特定目的,於必要之範圍內,一方取得支配他方之權能,他方法之負有服從之關係。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認為在此特別權力關係內,排除依法行政原則尤其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作為特別權力主體之行政機關,即使欠缺個別具體之法律根據,亦得對於處特別權力關係內部之人發動公權力,加以命令強制之並實施必要的業務。
台灣傳統社會一向尊師重道,家長與學生在過去社會中常以教師為尊,更與領導教師的校長存有更高的權利距離;又在特別權力關係之影響下,教職員與學生屬學校特別權力關係內部成員,校長得在無法律規定之情況下,以個別名義對教職員及學生強制、命令或禁止其自由作為,並從事所交辦的事務。此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義務糢糊不確定、無行政爭訟管道,且有校長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學校內部成員,且無須法律授權之思維在過去確實為台灣基層教育帶來穩定的力量,然未以個人基本權置於決策之優先地位,而逕以不對等的權力強行作為,恐斲喪成立民主共和國之真意。
在民國八十八年立法院修正國民教育法後,第九條第一項限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此制度有效改正了「萬年校長」之積習,任期制的規定加上績效責任之風氣,亦使得校長以較積極之態度經營學校。又因教育逐漸被視為公共參與的事務,在資訊普及之今日,外國教育思潮及教育方法廣為人知,是故校長必須修正其傳統辦學理念及教育方法,以因應此教育改革歷程。質言之,過往學校特別權力關係已逐漸瓦解,取而代之的是以能力為本位,以學生福祉為依歸,以專業為核心的辦學理念,方為良善的治校之道。
在憲法法治國原則之基礎下,國家任何作為皆須依法而治,國家行政必須依客觀且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法規範為其統治權基礎。校長的地位、作為及價值觀必須落實於法律層面,以依法行政取代過往自由興政,在計畫、組織、管理、教學視導、公共關係層面運用其專業領導能力;更於評鑑與甄選時嚴守公正的作為義務、公平的裁決義務以及資訊公開等正當法律程序,立基於學生受教權之保障,遴選具有校長知能與職能之專業校長,為學校創造永續發展的空間。
「National Standards for Headteachers」讀後心得
2004年9月英國教育與技能部頒佈新修正版的校長國家標準。校長國家標準結合國家政府的計畫與導引,反應二十一世紀初期校長的角色應為:發展與傳達政府政策、提升與維持學校辦學水準、滿足學校中每位學生的學習需求。校長國家標準體現校長工作職責中的三項原則:以學習為中心、以領導為重心、達成專業標準之最大可能性。這些原則引導出校長角色的核心目標與關鍵領域。
校長角色的核心目標在於提供經營學校的專業領導與管理,促進學校各領域工作達至高標準。而校長國家標準係由以下六個關鍵領域開展而來,此六個關鍵領域共同體現了校長的角色。
1. 打造未來:校長能夠與學校委員會共同合作,創造能夠激勵勵學生、全體教職員與學校社群伙伴的共同願景。此願景應清楚的表達教育的核心價值、道德教育意義及學校利害關係人的價值與信念。
2. 領導學習與教學:校長著對學生能設立高期望,監督與評鑑學生學習成果。成功的學習文化將能夠讓學生成為有效能、熱情、獨立的學習者,並致力於終生學習。
3. 自我發展和與人合作:校長的工作是建立一個專業的學習社群,有效能的校長能有效的管理自己與學校設群間的人際關係。透過管理和有效能的持續專業發展實務工作,校長能促使全體教職員達到高表現標準,故校長有必要持續進行專業發展。
4. 組織管理:校長必須妥善組織管理校內的人事、資源,以提供有效率及效能之學習環境。此管理責任需行政人員重新檢視自己的工作角色與責任,校長亦需與其建立成功及有效能的組織。
5. 績效責任:校長有責確保學生接受高品質教育,提升整體學校社群,提供廣泛的教育服務,並在法律上、契約上對學校管理委員會負責。
6. 營造(強化)社群:學校深受社會脈絡影響,故校長應善於處理學校內部與外部社群,並與他校及社區共同合作,分享交流專業知能,形成知識社群。
在每個關鍵領域中,皆定義知識要求、專業素質(校長角色所應具備的技能、理念、個人能力)與達成核心目標的行動需求,而各關鍵領域中再分出其特殊的知識與專業素質。值得強調的重點是,此類特殊的知識與專業素質彼此相互依存、共同融通於整體關鍵領域中。有效能的校長會依自身所處環境的不同脈絡訂定關鍵領域的策略性優先順序,並有責檢視學校所處環境脈絡,並有效整合校務工作。校長國家標準適用各學校類型與學習階段的校長,為其提供專業發展、行動與改革的架構,並提供英國校長資格檢定制度(NPQH)評估準則,以明確的標準界定校長工作表現水準達門檻與否。
校長角色定位在我國一向未有明文,往往因各校風格及需求不同而異。每所學校發展其校本特色有其必要,校長亦不能固守其作法拘泥不通,然每個校長仍有領導學校的基本素養,惜我國未有一套標準,更難以判斷校長能力之良窳,遑論審核校長的機制與標準。英國提供了明確的國家校長標準,以之為形成校長、檢核校長的具體重要依循。在我們普遍承認教師應為專業之今日,更需要具備高階專業者進行領導,以明確的標準及細目確保校長之素質。
「英國校長資格檢定制度(NPQH)及運作模式評析」讀後心得
校長乃學校行政組織領導者,擔負學校發展興衰之重責大任,並引領學校進行教育改革,帶動教育革新,故校長須有相當水準的知能,方能勝任此職位。因此,校長資格鑑定之課題日益重要。英國在培育校長時由國立學校領導學院(NCSL)訓練其專業能力,經完善培訓過程後,設有英國校長資格檢定制度(NPQH)檢視其訓練成效,及嚴謹把關,務使校長能具理論與實務層面之專業,足以領導學校因應各項挑戰。
NPQH基於訓練明日學校領導者的信念,將其願景置於改善當前的學校教育,勾勒出最佳的領導與管理實務。其課程係依據「國家校長標準」所設計,並可為校長提供一套領導與管理能力參考的基準。而在鑑定的過程中,針對受訓後之校長既有成就與展現的能力,設定嚴格的評選標準。透過嚴謹的培育課程及審核機制,提升學校領導者整體的素質。
其中,針對現有條件不同的對象,NPQH設有標準路徑與加速路徑,倘申請人想成為優秀的領導者,將擔任校長規劃為下一生涯目標,則其適用標準路徑;若申請人身分為副校長或代理校長者,則較適用加速路徑。二者最大之別在於在標準路徑多了「對照標準進行評估」步驟,在接受核心模組或選修模組課程後進行評估,以確保訓練的成效。因副校長或代理校長已有相當接近校長實務經驗,而適用標準路徑者則較缺乏,故為論證其所學,必須提出符合國家標準且可確切落實於現場的報告書,證明其具備擔任校長的素質。而我國校長儲訓班對於設計適用對象並無如英國之分類,其中因素之一似為中小學並沒有副校長之職位,然其作法仍可供我國參考。
其次,在第二階段「起始需求評估」中,提供幫助學員找出所需的訓練發展課程。在標準路徑中,需要1.5日鑑定;而在加速路徑中,則需2.5日以鑑定。而其過程相當嚴謹,亦有兩位輔導員協助學員進行相關的活動。藉由本階段的評估,可分析出學員目前的實力,及其優勢能力和須加強的部分,以做為進行訓練課程的具體建議。此一類似診斷性評量的機制使申請人得以更了解自己之優勢及能力不足之處,更有利課程安排及設計,使申請人得對症下藥,修習自己較為欠缺的知能,以有效提昇其領導能力。再者,亦可為加速路徑把關,若該申請人並不具備加速路徑之素質,則可利用此階段適當轉換,並在一開始就發揮此制度最大功效。
另外,在發給證書前,會做最後評估,以確定所培育者得以勝任校長的工作。評估過程會不斷對照國家校長標準,視其能力是否合於國家指標。並且,在此評估會對申請人安排關於學校現場的問題,以判斷其學習結果及能否發予證書。
英國以嚴格態度進行審查,在NPQH制度中不斷檢視,測驗該申請人確實具有理論與實務的專業,而非僅為提供課程供其修習,結業後發予證書。校長一職事關學校教育成功良窳之關鍵,我們應謹慎檢視我國校長資格檢定機制之優劣並改善及補強不足之處,期以優秀的領導者帶領各校邁向卓越。
Help Wanted: Qualified Principals讀後心得
根據全美小學校長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lementary School Principals, NAESP)與全美中學校長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ondary School Principals, NASSP)之初步研究顯示,學校系統中,校長申請人與其職務適格者有越來越少的趨勢,學區內約有將近半數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呈報校長儲備資源有短缺的現象。校長是引領學校變革的重要關鍵,官方資料亦期望學校行政領導者人數能逐年增加,增加範圍亦及於因學校權責擴張而新增的副校長人才。然而,不管是在鄉村或都市,小學或中學,校長候選人卻呈現品質不精、無法勝任的問題,導致學校校長空缺無法適時填補。
究其原因,多數人表示諸多因素降低其申請現缺的意願,其中最關鍵的因素即在於「加給」,主要仍肇因於校長必須肩負極大的責任卻僅支領綿薄薪資。此外,校長必須長時間貢獻給學校,其職位亦要承受巨大的壓力如來自家長、社會等複雜的公共關係、經費不足等問題,更使申請人望之卻步。再者,目前校長結構以男性與美國人(非西裔)為主,女性與少數民族則相對弱勢,其中少數民族更呈現量不足質不精的問題。為此,建議有關單位宜修正徵募校長的相關條件。另外,研究亦顯示多數新校長曾參與當地校長課程,符合校長必須投資自己、不斷地在職進修並持續發展的期待。
從此初步研究中可知,未來將需要更密切收集關於合格校長申請人可得性資訊,且大學與學區有必要改善校長的角色且提供顧問課程及更好的工作環境。校長不僅是教育領導者,也是行政領導者,夾在教師與行政人員兩團體間,校長角色與其心態調適本已相當困難,再加上前揭工作因素導致多數學區均有校長來源缺乏的現象。因此,校長協會等有關單位應提供足夠資訊以解釋校長甄選的現況以吸引更好的校長候選人,並使這些候選人具有相當的專業足以勝任領導學校的工作。若有關單位確實執行,將會使學校教育收到相當大的成效。
校長的工作充滿混沌與複雜,學校環境雖然單純,但牽涉諸多利害關係人,使校長時常面臨兩難的窘境。優質學校之經營實賴校長之專業,而提升校長專業除自培育做起,亦可設立校長甄選相關指標,供培訓單位作為校長能力要求之參酌標準,也要注意各族群在校長結構之比例,更重要的是改善校長工作環境與條件,將校長儲訓的餅做大,方能延攬更多人才投入教育界,進而改善教育現況。
「從英國國立學校領導學院之功能看校長專業能力的訓練」讀後感
在現今視智慧為資本、人力為資源的時代,教育被認為是增長知識、提升涵養最好的方法,因此各界對教育的期望也愈見高漲。又在少子化之今日,各校學生員額快速減少,甚而有學校面臨存廢之關卡,故發展學校特色、提升學校績效遂成為學校發展之重點課題。是故學校校長必須揚棄傳統守成思惟,以明確的願景帶領學校,並充分的發揮其專業領導能力與其應有的專門知能來經營學校。
關於校長專業能力發展的訓練,英國在國家層級設立「國立學校領導學院(NCSL)」,以專業的訓練後使校長具有經營優質學校的能力,以利於推動教育改革政策驅動教育進步,並建構優質的校長專業訓練方法。國立學校領導學院責由英國教育部總其成,就其業務執行需求推動校長三法,針對新任校長鑑定、初任校長在職進修及新任校長導入訓練分別制訂計畫,於對校長之專業能力發展的具有實質的指導作用。此外,又為國立學校領導學院之發展與經營制定訓練內容與組織定位,以具體的方向提供學院發展目標。再者,因國立學校領導學院之終極目標係使學校校長具備領導與專業能力素養,為此,國立學校領導學院設立「專業能力指標」,供評鑑者與社會大眾乃至校長本身參考,有助於校長釐清其角色任務,帶領學校面對挑戰,進而永續發展。
了解英國國立學校領導學院之作法後,再觀諸國內校長專業能力發展訓練之現況,有以下幾點可供國內為借鏡:
1. 校長專業能力訓練由中央政府層級單位負責
英國教育特色之一為地方分權,地方教育局(LEAs)掌有相當的實權。然而,國立學校領導學院卻由教育部進行總體規劃,且服務範圍涵括大英國協四大行政區域,究其原因,似乎是英國有意將國立領導學院之地位提升至世界級,使國立學校領導學院成為英國國內和國際間討論領導的焦點話題;此外,相較於其他國家,英國提出教育改革報告書之頻率較高,又教育改革政策之落實實有賴學校校長之專業領導,方能收其成效,為確保校長具有帶領學校跟上教育改革脈動之知能,故以國家層級之教育訓練單位負責校長培訓有其必要性。
而台灣目前之校長培訓現況,就台北市培訓國民小學校長而言,係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委由台北市立教育大學與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開設校長培育班(陳世哲、劉春榮,民94)。由上可知,國內校長培育大多由各教育大學或設有教育學系者開設校長培育班,尚無類似英國相關層級單位總其成。因此,在教育部推動改革時,於學校層面之落實程度恐較英國為低。
2. 國立學校領導學院之成立於法有據
國立學校領導學院成立之初,英國政府推動校長三法之制定,使其可為校長專業能力發展最有利之依據;又因有法律之規範,故在校長鑑定、新任校長之導入訓練及進修皆在其涵蓋範圍之內,讓校長專業能力檢視及發展均有制度化保障。我國之規範似僅止於88年所修訂之國民教育法,且其規範客體主要係針對校長任用由列冊候用改為遴選制,並未就培育專業能力校長有相關規定。在行政機關依法而治之國家思維下,若有完善法律層次基礎作為依據,定能使校長培育有更佳之發展。
3. 校長專業能力以領導為優先
由英國「國立學校領導學院」名稱可知,英國認為校長專業首要能力應為「領導」,故其訓練內容涵括領導技巧、問題中心基礎學習、目標領導、議題研究、師傅經驗傳承、不斷在職進修等,主要皆在訓練校長之領導能力。然我國校長培訓課程,偏向專家學者講述方式,內容較缺乏教學領導能力培養,且在實務現場僅止於參觀見習層次,未能落實實務訓練與實習。
校長為引領學校航行之總舵手,校務發展之關鍵實有賴校長之專業領導,若欲提升教育之品質,增進教育發展,可適度參酌英國成功案例,並視我國之國情調整引用,期可為我國教育帶來新風貌。
參考資料:
陳世哲、劉春榮(民94)。我國中小學校長培育之現況與展望:以台北市立師範學院校長培育班為例。教育研究,129,61-78。
Principals Identify Top Ten Leadership Traits 讀後感
Education World以43位校長為調查對象,研究校長們認為何為成功的教育領導者所應具備的基本特質。結果顯示,具有願景、可信任、高能見度以及幽默感等特質是關鍵中的關鍵。明確的願景可提供學校辨明事務輕重緩急之根據,亦能使校長將心力聚焦於重點項目;而可信任感為校長引領學校邁向願景之重要基石,也是其驅策校長朝向願景之動能;此外,校長更要具備無所不在的本領,方能明晰學校各處的大小事,並提供專業建言。茲列舉十大學校領導者特質如下。
十大學校領導者特質
1. 具有明確的學校願景,並有相關計畫以資實踐。
2. 對於學校、教職員以及家長分別提供清楚的目標與期望。
3. 具「高度曝光率」-踏出校長室,巡視校園各處。
4. 值得學生及教職員信任,以真誠取代拐彎抹角。
5. 協助他人發展領導知能。
6. 發展優良教師;培養良好教師風氣。
7. 提供支援並投入參與團隊。
8. 具幽默感。
9. 可為學生及教職員之模範。
10. 對教職員及學生恩威並施。
首先,校長應具有願景與計畫。多位校長以表示,具有明確願景為學校領導人最重要之特質,使校長可為學校釐清方向;更須以相關計畫輔助願景之實現,並可有效驅動學校的發展。
其次,校長應採行走動式管理。校長不應侷限於校長室坐辦公桌批公文,而是應該要實行走動式管理,了解學校各現場發生的事件,經營學校之成效更勝於學校行政人員呈報。校長更應熟練「動」與「靜」的藝術,明白適時行動、適時留步,並與學校成員保持良好的雙向溝通,又此管理模式更為一表達校長對學校關心之自然方式。
再者,校長應具備高度可信度。信義為立業之本,校長應秉持誠信原則做人處事,向學校利害關係人提供可信的資料。校長若建立起他人對其信任感,將可適時進行魅力領導,並樹立團隊追隨的道德標準。
另外,校長應帶領學校進行團體決策。團結力量大!以往學校行政部門多以科層組織呈現,「大有為」的校長具有相當實權,卻常有忙碌、疲累、孤獨之感。然在相信教育行政人員及教師為專業人員之前提下,授權賦能實為一有效可行之道,不但可轉化學校朝向扁平式組織,使成員因授予權力而獲得發展才能的機會,形塑學校成為大型團隊,更可在授權的過程中,將事務責任分散至團隊成員中,使成員對學校具有更高度責任感,將有助於學校未來之發展。
最後,校長應深知「伸手不打笑臉人」之放諸四海皆準的大道理。有些校長常因職務因素而將事情看得太過嚴肅,漸漸使得自己的個性變為單調及沒有效率。但若轉換心態,以笑臉及幽默迎人,將可有助於舒緩緊張的氛圍,促使事務更容易成功。
退一步言之,上開特質並未完全含括成功學校領導人應具備之要素,還有諸多校長應具備之特質,族繁不及備載。要之,校長若欲引領學校邁向成功,最重要的核心,還是在於「教與學」,唯有努力不懈的學習,才能促使校長及其團隊對未來能有更高度的承諾與實踐。
「問題導向學習法與反思學習法在校長學習之應用」讀後心得
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人力已成重要資源之一,各組織或單位亟欲累積其智慧資本。因此,人才培育遂成為重要的課題。而教育乃牽涉國家興衰之關鍵,在台灣,學生能力之發展又大部分以學校教育為主流,是校長領導學校之能力遂成教育重點之一環。申言之,我們應培育優秀的學校領導者,提供實務及專業訓練,而本文提出「問題導向學習法」及「反思學習法」供參考。
因應社會的瞬息萬變,面對諸多意見相左之利害關係人,處理無法預知之突發狀況,這些問題均可能對校長造成莫大衝擊。因此,問題導向學習法以問題為教學之核心,對其進行分析與探討,研擬較適切之解決策略,並以配套措施輔佐,並列舉諸多可運用及所需之資源,最後設定所預期之成效。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在師傅校長之帶領下,可使校長在培訓時根據現況,將理論與實務適度結合,除可及早讓校長適應學校問題並研提妥善之因應策略,更可有效提升校長專業知能。
又在後現代之解構思維中,傳統權力關係宜作適度轉換;即便學校為養護性組織,氣氛較其他組織為保守,然處於社會系統中,仍不能自外於大環境。校長之角色亦日益轉型,是不可以過去高權思維來經營學校,尤以講求創新、績效之今日,校長之領導宜對當前不合理、不適當之作法進行批判思考,因此,更突顯「反思學習」之重要性。在有憑有據、依照程序、合於邏輯、找到創意、推理發現及結論建議之步驟下,使得校長能夠培養其專業之下判斷、做決定之能力,有效提升決策之正確度,更能以此專業能力帶領學校教師成為轉化型知識分子,形塑學校整體的思維風氣。
在領導學校邁向優質之際,校長本身之專業實為一關鍵。「問題導向學習法」及「反思學習法」適可作為育成校長時較為有效之學習模式,期以此促進校長專業發展,進而提升校長學校經營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