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n to reform headteacher choice」讀後心得

  蘇格蘭行政院於2005年底進行校長遴選的改革計畫,目的是希望校長遴選過程將能更加發揮其選才功能。當時的制度受到輿論譴責,因為有時甄選竟是在經過半小時面試後逕讓資深職員取得職位。此外,在現代化系統之思維下,家長選擇權與家長參與亦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包括提供家長就校長候選人政見之評論有其發言權,並讓他們參與最終決定面談前的程序。如同在蘇格蘭家長暨教師委員會(Scottish Parent Teacher Council)會議中,蘇格蘭教育部長Peter Peacock提及他「將校長遴選的權力完全交付給家長」。而蘇格蘭校長聯合會(Headteachers Association of Scotland)則認為此採用家長意見為保證之建議將能達成改革目標,並可改善校長遴選的方式,發揮真正有意義的作用。在2006年「蘇格蘭學校(家長參與)法案(The Scottish Schools (Parental Involvement) Bill)」通過後,將可核准「家長會(Parent Council)」之設立。

  我國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為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增添法律層面的保障。然相較於蘇格蘭學校法案之家長參與法規由24條條文詳細規定,顯示兩國對於家長參與之重視程度仍有某程度上的落差。在英國之新自由主義理念帶動下,家長參與一直受到教育相關單位的重視,也提出相當多措施與計畫以支持此理念。近來我國亦引進此觀念,讓家長多方參與學校事務,形成學校運作之有力支援,更可維護與保障學生學習權。然家長實為決策之利害關係人,以校長遴選為例,在進行評鑑與選擇時,家長往往會衡量己身之利益,考慮此校長之領導是否對自己孩子有利,而非客觀地就校長之專業進行考量;再者,蘇格蘭學校設有學校董事會可制衡家長參與不當之問題,然我國學校並無相關對等的機制,以致學校無法廣為接納家長之熱心參與。我國與蘇格蘭國情並不相同,政策制定者須盱衡內部之文化與價值觀,為我國形成一量身訂做制度。尤以校長遴選這類尚待健全之制度,更有賴教育行政者之專業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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